首页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 第四条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第五条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 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制度,明确决…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应当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应当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在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履行决策职责,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由参与决策的全体成员签名。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在相关事项表决时表明异议或者提示重大风险的,应当在书面纪要中…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事项涉及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重大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境外投资运营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其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通过企业章程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界定重大财务事项范围,明确财务授权审批和财务风险管控要求。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反映境外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控制权情况)、融资构成、所属行业、关键资源或产能、重大财务事项等情况。 第二十条 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加强资金管控,有条件的可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资金往来联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控制。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要求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按时足额向其分配股利(项目收益),并按照相关税收…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办理境外投资购付汇、外汇资金划转、结汇及存量权益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本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 第五章 境外投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对连续3年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者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汇总形成本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章 境外投资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情况开展评价。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设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周期。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国有企业内部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汇总形成本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单独或者一并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综合反映境外投资成效,可以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人才内部培训、内部选拔和外部聘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