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履行决策职责,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由参与决策的全体成员签名。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在相关事项表决时表明异议或者提示重大风险的,应当在书面纪要中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