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国有企业应当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并要求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对投资标的的价值,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