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境外投资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境外投资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