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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境外投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对连续3年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者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汇总形成本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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