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本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要求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妥善保存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并定期归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重大决策纪要以及其他重要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并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向境内国有企业报送备份,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不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应当按我国和境外国家(地区)存档规定中较长的期限保存。
国有企业应当要求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妥善保存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并定期归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重大决策纪要以及其他重要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并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向境内国有企业报送备份,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不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应当按我国和境外国家(地区)存档规定中较长的期限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