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境外投资运营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其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通过企业章程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界定重大财务事项范围,明确财务授权审批和财务风险管控要求。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反映境外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控制权情况)、融资构成、所属行业、关键资源或产能、重大财务事项等情况。 第二十条 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加强资金管控,有条件的可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资金往来联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控制。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要求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按时足额向其分配股利(项目收益),并按照相关税收…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办理境外投资购付汇、外汇资金划转、结汇及存量权益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本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