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通过企业章程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界定重大财务事项范围,明确财务授权审批和财务风险管控要求。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国有企业还应当事先在投资协议中作出约定,向其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财务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国有企业报送财务信息,按规定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必要时,国有企业可以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