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资金往来联签制度。
一般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经办人和经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授权。重大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的2人或多人签字授权,且其中1人须为财务负责人。
联签人之间不得存在直系亲属或者重大利害关系。
一般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经办人和经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授权。重大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的2人或多人签字授权,且其中1人须为财务负责人。
联签人之间不得存在直系亲属或者重大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