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可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举或者控…

第二章 管理评估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实施评估。 第八条 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 第九条 年度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内容开展。 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评估结果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定期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定期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分为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个案督查。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检查组实施。检查组人员包括国务院相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比例不少于…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外,综合执法检查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检查应注重实地踏勘,以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核查为重点,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等。 第十八条 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针对规划实施、建设管理、保护管理、运营服务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十九条 个案督查针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部门牵头进行个案督查。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定期评估或者综合执法检查结果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列入濒危名单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责令限期整改并重点督办,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被列入濒危名单管理的风景名胜区整改验收达标前,应暂停风景名胜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整改完成或者濒危整改期限届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原省级风景名胜区是否保留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管理不力且整改不到位导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文化自然双遗产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