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
要求有关单位汇报保护管理情况;
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为被评估或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
要求有关单位汇报保护管理情况;
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为被评估或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