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一章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可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举或者控…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