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并给予黄牌警告:
在定期评估和综合执法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保护管理明显不力的;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并给予黄牌警告:
在定期评估和综合执法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保护管理明显不力的;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