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定期评估或者综合执法检查结果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列入濒危名单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责令限期整改并重点督办,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被列入濒危名单管理的风景名胜区整改验收达标前,应暂停风景名胜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整改完成或者濒危整改期限届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原省级风景名胜区是否保留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管理不力且整改不到位导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