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
特级、一级景点(景源)遭到实质性破坏;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被人为干预或者破坏,丧失自然状态或者历史原貌;
风景名胜区碎块化严重或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侵入核心景区,不具备资源完整性要求;
其他严重情形。
特级、一级景点(景源)遭到实质性破坏;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被人为干预或者破坏,丧失自然状态或者历史原貌;
风景名胜区碎块化严重或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侵入核心景区,不具备资源完整性要求;
其他严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