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整改完成或者濒危整改期限届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处理:

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格,移出濒危名单。

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国务院建议予以撤销。

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未完全丧失,但保护管理明显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