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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评估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实施评估。 第八条 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 第九条 年度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内容开展。 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评估结果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定期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定期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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