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内容、格式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