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管理评估 第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理评估 第十二条 定期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实施。 评估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负责技术审查,提出初步结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