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定期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年度评估结果;

规划编制报批情况;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及效果情况;

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动态监测情况;

卫星遥感监测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核查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核实及查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