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定期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年度评估结果;
规划编制报批情况;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及效果情况;
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动态监测情况;
卫星遥感监测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核查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核实及查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年度评估结果;
规划编制报批情况;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及效果情况;
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动态监测情况;
卫星遥感监测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核查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核实及查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