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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分为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个案督查。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检查组实施。检查组人员包括国务院相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比例不少于…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外,综合执法检查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检查应注重实地踏勘,以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核查为重点,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等。 第十八条 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针对规划实施、建设管理、保护管理、运营服务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十九条 个案督查针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部门牵头进行个案督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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