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检查组实施。检查组人员包括国务院相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比例不少于1/3。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