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18. 增加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八、 118. 增加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八、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作出修改 (一) 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引用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118.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