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56.

156. 将七十四条中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