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57.

157. 将七十五条中的“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