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65.

165. 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