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37.

137. 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