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4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42. 142.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三款中的“招标人”修改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四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141. 目录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