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43. 143. 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修改为“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审批”和“批准”修改为“审批、核准”。 142. 目录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