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3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32. 132.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五日”,第二款中的“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修改为“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中的“收费应当合理”修改为“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第四款中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修改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131. 目录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