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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

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列风险…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采取…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及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商业银行应使所有员工都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保护流程…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能。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定期向信…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的流程。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置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检测和恢复控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安全域(以下简称为域)。应该对下列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策略和流程,管理所有生产系统的活动日志,以支持有效的审核、安全取证分析和预防欺诈。日志可以在软件的不同层次、不同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上完成,日志…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加密技术,防范涉密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出现泄露或被篡改的风险,并建立密码设备管理制度,以确保: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切实有效的系统,确保所有终端用户设备的安全,并定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台式个人计算机(PC)、便携式计算机、柜员终端、自动柜员机(ATM)…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充分掌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了解违反规定的后果,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

第五章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有能力对信息系统进行需求分析、规划、采购、开发、测试、部署、维护、升级和报废,制定制度和流程,管理信息科技项目的优先排序、立项、审批和控制。项目实施部…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认识到信息科技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潜在的各种操作风险、财务损失风险和因无效项目规划或不适当的项目管理控制产生的机会成本,并采取适当的项目管理方法,控制…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适当的系统开发方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典型的系统生命周期包括系统分析、设计、开发或外购、测试、试运行、部署、维护和退出。所采用的系统开发方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控制信息系统变更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维护性,其中应包括以下要求: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维护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完善有效的问题管理流程,以确保全面地追踪、分析和解决信息系统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记录、分类和索引;如需供应商提供支持服务或技术援助,应向相关人员提…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控制系统升级过程。当设备达到预期使用寿命或性能不能满足业务需求,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或应用软件必须升级时,…

第六章 信息科技运行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心的地理位置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威胁(如是否接近自然灾害多发区、危险或有害设施、繁忙或主要公路),采取物理控制措施,监控对信息处理设备运行构成…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如服务供应商)进入安全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得到适当的批准,其活动也应受到监控;针对长期或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尤其是从事敏感性…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分离,确保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的岗位制约;对数据中心的岗位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交易记录,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技术,确保存档数据的完整性,满足安全保存和可恢复要求。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详尽的信息科技运行操作说明。如在信息科技运行手册中说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任务、工作日程、执行步骤,以及生产与开发环境中数据、软件的现场及非现场备份流…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事故管理及处置机制,及时响应信息系统运行事故,逐级向相关的信息科技管理人员报告事故的发生,并进行记录、分析和跟踪,直到完成彻底的处置和根本原因分析…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服务水平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对信息科技运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连续监控信息系统性能的相关程序,及时、完整地报告例外情况;该程序应提供预警功能,在例外情况对系统性能造成影响前对其进行识别和修正。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容量规划,以适应由于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业务发展和交易量增长。容量规划应涵盖生产系统、备份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维护和适当的系统升级,以确保与技术相关服务的连续可用性,并完整保存记录(包括疑似和实际的故障、预防性和补救性维护记录),以确保有效维护设备和设…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变更管理流程,以确保生产环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紧急变更在内的所有变更都应记入日志,由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事先进行备份,…

第七章 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规划,以确保在出现无法预见的中断时,系统仍能持续运行并提供服务;定期对规划进行更新和演练,以保证…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评估因意外事件导致其业务运行中断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包括评估可能由下述原因导致的破坏: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系统恢复和双机热备处理等措施降低业务中断的可能性,并通过应急安排和保险等方式降低影响。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维持其运营连续性策略的文档,并制定对策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沟通的计划。其中包括: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年度应急演练结果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八章 外包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应合理谨慎监督外包职能的履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实施重要外包(如数据中心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应格外谨慎,在准备实施重要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签署外包协议或对外包协议进行重大变更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其中包括: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与外包服务商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双方关系管理,以及起草服务水平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科技相关外包管理工作,确保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恰当的应急措施,应对外包服务商在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重大缺失。尤其需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重大资源损失,重大财务损失和重要人员的变动,以及外包协议的意外终…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所有信息科技外包合同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商业银行应设立流程定期审阅和修订服务水平协议。

第九章 内部审计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相关系统及其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足够的资源和具有专业能力的信息科技审计人员,…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信息科技审计的责任包括: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信息科技应用情况,以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结果,决定信息科技内部审计范围和频率。但至少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进行大规模系统开发时,应要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参与,保证系统开发符合本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标准。

第十章 外部审计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 第六十八条 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商业银行应确保外部审计机构能够对本银行的硬件、软件、文档和数据进行检查,以发现信息科技存在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外部审计前应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详细确定审计范围,不应故意隐瞒事实或阻挠审计检查。 第七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或相关检查。外部审计机构根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委托或授权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时… 第七十一条 外部审计机构根据授权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阅批准后具有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同等的效力,被审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该审计报告提出整改计划…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本银行的商业秘密和信息科技风险信息,防止其擅自对本银行提供的任何文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未设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指引中董事会的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十四条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