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
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评价机制。
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
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的报告机制。
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
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的新威胁。
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的检查。
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