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八章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外包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应合理谨慎监督外包职能的履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实施重要外包(如数据中心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应格外谨慎,在准备实施重要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签署外包协议或对外包协议进行重大变更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其中包括: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与外包服务商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双方关系管理,以及起草服务水平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科技相关外包管理工作,确保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恰当的应急措施,应对外包服务商在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重大缺失。尤其需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重大资源损失,重大财务损失和重要人员的变动,以及外包协议的意外终…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所有信息科技外包合同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商业银行应设立流程定期审阅和修订服务水平协议。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