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九章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内部审计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相关系统及其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足够的资源和具有专业能力的信息科技审计人员,…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信息科技审计的责任包括: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信息科技应用情况,以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结果,决定信息科技内部审计范围和频率。但至少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进行大规模系统开发时,应要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参与,保证系统开发符合本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标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