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列风险…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采取…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及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