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
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