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能。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安全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安全标准、策略、实施计划和持续维护计划。
信息安全策略应涉及以下领域:
安全制度管理。
信息安全组织管理。
资产管理。
人员安全管理。
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
通信与运营管理。
访问控制管理。
系统开发与维护管理。
信息安全事故管理。
业务连续性管理。
合规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