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置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检测和恢复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