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家外汇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向托管人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 第十条 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准文件,并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在托管人处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资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经…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外汇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第四章 汇兑管理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在实际投资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其中,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入或汇出。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第五章 外汇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九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开展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及结算等,按照现有外汇衍生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

第六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主体信息登记。托管人应代合格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后为其办理主体信…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受理相关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附: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管理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