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主体信息登记。托管人应代合格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后为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合格投资者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