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变更托管人的,由新托管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托管人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