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主体信息登记。托管人应代合格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后为其办理主体信…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受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