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受理相关业务:
未按规定标准审核合格投资者资产及分布情况、基础额度,或虚报备案额度,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汇入的;
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
未按规定核算并监控合格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资产,或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报告的;
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