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未经批准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的;
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超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或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结汇或购付汇的;
未按规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经批准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的;
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超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或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结汇或购付汇的;
未按规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