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资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等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