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外汇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