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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汇兑管理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在实际投资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其中,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入或汇出。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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