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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向托管人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 第十条 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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