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向托管人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经审计或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或证明材料等);
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托管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R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内,将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申请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表见附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