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十条 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